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之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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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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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66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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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主要指托管项目实施之前,公共机构原有的用能设备设施资产,如照明、动力、供电、供水、供风、采暖、制冷等归属于公共机构的资产。托管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要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在托管期间,公共机构应做好原有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清点工作,及时做好设备拥有量、分布及变更情况的台账记录工作。
在托管期限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须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关于移交方式和会计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关于衍生的收益,如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及政府奖补资金等权益,可以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1)碳排放权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手段,指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将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通过允许政府和企业交易其排放配额,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的机制。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对于托管项目,各方原有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所有,由于项目合作而产生的新增知识产权由双方协商如何分配。
(3)政府奖补资金一般指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绿色化项目改造奖励资金、建筑节能减碳资金等。由于托管项目产生的奖补资金,其归属由双方协商约定。
1. 关于设备的移交问题。托管项目中涉及两次移交。第一次是在托管项目实施之前(即节能服务公司接管项目之前),应由公共机构主导,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用能系统移交时公共机构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及能够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应当制作项目移交清单,并将用能设备编号贴牌,明确托管项目所有设备状态、运行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合同到期将设备移交回公共机构时发生纠纷。第二次移交是在托管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将能源系统移交给公共机构,移交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公共机构原有的用能设备设施资产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在权属上有所区别。在实施节能改造及托管期间,原本归属于公共机构的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公共机构所有,仅将管理权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包括节能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项目因改造、淘汰老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固定做好资产报废处理。在托管期届满,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形成的用能设备设施资产将无偿赠与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营托管期间双方职责、合作方式、运营维护范围等。在托管合同期内,托管范围内用能设备维护维修服务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通常不包括公共机构原有主体设备的大修)。托管期满,公共机构可委托节能服务公司继续提供有偿维护维修服务和其他技术支持。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在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对于托管项目形成的资产,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公共机构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公共机构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公共机构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规定,公共机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2021年11月22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公共机构用能结构持续优化,用能效率持续提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9亿吨标准煤以内,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在4亿吨以内,在2020年的基础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碳排放下降7%,有条件的地区2025年前实现公共机构碳达峰、全国公共机构碳排放总量2030年前尽早达峰。《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暂行)》,明确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边界、核算范围和碳排放因子取值。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将碳排放量纳入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各地区实施碳排放报告。同时,将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制定出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低碳发展的考核力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碳排放核查。如果由此产生碳排放权相关收益,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共机构因实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而形成的知识产权,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权益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