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中的用地问题之三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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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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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66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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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于投资项目立项管理采取三种管理方式,分别为审批、核准及备案。对于光伏项目,2022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以下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 ,作者刘占国 涂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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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对于投资项目立项管理采取三种管理方式,分别为审批、核准及备案。对于光伏项目,2022年11月3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预审,并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根据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③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预审部门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如果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且需要注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因此,建设单位取得预审意见后应及时办理后续用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与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已经与选址意见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