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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之项目调整
来源: | 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699天前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是针对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的规定。能源费用托管合同的周期往往比较长,本意见中规定托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那么在漫长的合同周期内,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以及项目本身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化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实操要点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调整的情形比较多,而且如果处理不好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因此需要对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一)项目调整的情形
1.项目边界范围变化
GB/T13234-2018《用能单位节能量计算方法》中定义的边界,是指用能单位确定的物理界限、场所界限。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说,确定项目边界对于测量、验证和确定节能量至关重要。尤其对于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来说,除了关系到节能量问题,还关系到能源基准的确定,托管费用的确定。合同期内,项目边界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大,比如托管的楼宇增加、托管的建筑面积增加等。

2.用能设备设施变化
用能设备设施主要是指公共机构、企业单位等在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会消耗能源的设备,包括辅助生产系统用能,是指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风、采暖、制冷、仪表等辅助设施用能。具体到公共机构托管项目中,主要是指公共机构托管给节能服务公司运行的能耗设备。
用能面积、用能人数的变化都可能导致用能设备的增加或减少,进而影响托管项目合同的履行。

3.用能人数变化
消耗定额中规定了与用能人数相关的能耗定额指标及等级值,比如人均综合能耗值、人均非供暖能耗、人均电耗(详见下表)。那么公共机构用能人数的变化势必对上述指标造成影响,导致公共机构能耗的增加或减少,从而影响托管费用。因此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用能人数以及用能人数与托管费用确定的关系。
(本表源自《中央和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

4.能源价格变化
(1)能源价格概述
此处的能源价格主要是指托管项目中电、气、煤、油、水等能源的价格。托管项目中,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具)。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能源价格的变化对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托管费用是根据公共机构之前1-3年的能源基准来确定,能源价格也是按照当期的价格来确定。
(2)如何应对能源价格变化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能源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能源价格的上涨或降低如何来调整托管费用。

5.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合同的概括转让三种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同主体也可能发生上述变化。

6.托管期限变化
(1)托管期限概述
托管期限就是托管合同中约定的节能公司为公共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期限。意见中规定托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2)托管期限变化的原因
履约过程中,确定托管期限的因素发生变化,比如项目边界、能源基准、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托管期限的变化;不可抗力也有可能导致托管期限变化,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那么对于中止履行的这部分时间可以通过延长托管期限来解决;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对托管期限进行变更。

7.能源基准变化
(1)能源基准概述
2020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定义的能源基准是指: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能源基准,能源基准要通过双方的确认,且要明确到合同中。

8.技术方案变化
节能项目通常都是由节能公司承担设计工作,节能公司为了实现合同约定的节能目标编制技术方案,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应当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额、施工时间,实现节能目标用能单位需要保证的生产运行条件、用能设备技术参数等内容。如果合同期内,运行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应明确如何处理,比如设置节能服务费的最低保障条款或者可以延长合同期限等。

9.托管费用变化
    合同中应明确托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明确托管费用的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式、影响因素、调整机制。当发生托管费用需要调整的情形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10.节能目标变化
公共机构在招标文件时就会把节能目标作为重要的评分条件,而且会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将节能目标明确到合同条款。此时的节能目标是基于公共机构之前1-3年的用能状况进行能源审计后确定的节能目标。

(二)不同情形项目调整后的处理建议
公共机构托管项目的用能单位主体比较特殊,是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节能服务费的主体,因此项目实施前期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来确定实施项目的节能公司。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