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曜说法 | 八旬老太遗产风波:子女争抢,亲情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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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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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5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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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去世后,留有一份代书遗嘱,将拆迁置换的两套房子留给了两个孙子甲乙,属于遗赠。但在甲乙明确接受遗赠的时候,发生了意外。老太太的子女听闻此事不乐意了,纷纷站出来表示遗赠无效,主张自己享有对两套房子的权利。经过一审、 二审,该案件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认为基本事实没有查清,需要一审法院重新调查取证,查清基本事实。
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属于遗嘱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属于遗赠。
本案中老太太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孙子,属于遗赠。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要明示作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遗赠,即遗赠对受遗赠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三种情形,即60日内受遗赠人明确放弃,遗赠无效;60日内没有明确表示视为放弃;超过60日表示接受的,遗赠无效。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民法典》第1127条所列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即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基于法定继承权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孙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女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时孙子女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故孙子女不能通过法定继承途径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形式要件主要包括四点,如下:
1. 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代书人为见证人之一;
3.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需要在遗嘱上签名;
4. 落款时间需注明年、月、日。
其中,第一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代书遗嘱应当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包括时间上的同步性和空间上的一致性,也即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代为书写、见证人在旁见证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进行,不得在代书人代书完遗嘱后再另行找人作为见证人签字。
其实上述形式要件就是《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内容。
实质要件是指,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查一份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需要同时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去审查,但一般形式要件如果有瑕疵的话,法院不宜通盘否定代书遗嘱的效力,而应当从法理出发,因为遗嘱安排的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应有充分的遗嘱自由,确保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贸然以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即全盘否认遗嘱的效力,无视遗嘱人的生前意愿,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