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体现这一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某养老院发生离奇的A老人因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件,同屋B老人被认定为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因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死亡,A子女遂以民事侵害生命健康权为由将B子女告上法庭。在庭审期间B子女申请调取了刑事卷宗,经卷宗显示A患有老年痴呆并有上床上窗台乱跳的习惯,鉴定报告显示A老人颅脑右侧外伤,右侧肋骨第7、8、9、10根骨折,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ABS材料长1米宽0.5米重20斤的床尾板碎裂,B手上检测出A的生物检材,B身高160里面体重45公斤年龄69周岁等信息。
此案比较有代表性,如果B没有死亡,则案件将按照刑事案件审理定性附带民事责任获赔,而通过以上证据显示B的身体状况不一定有能力举起床尾板将A砸成重伤,不能排除A从高处摔落,右侧身体与床尾板发生碰撞导致严重外伤的情况,案件走向不一定被认定为有罪。但是因B死亡刑事案件终结,A子女可以民事侵权起诉B子女,最终法院民庭综合全案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判定B对A构成侵权。笔者也搜索过其他同类案例,发现由其甚者将同屋也归结于高度盖然性之中,显然与刑事案件认定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相距甚远,由此证据规则和认定原则所形成的办案逻辑逐步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