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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曜说法 | 刑事辩护逻辑及案例浅析
来源: | 作者: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41天前 | 6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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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是律师经常从事的业务领域,律师不受限于专业限制,可在刑事案件担任辩护人也可以在民事案件担任代理人。从专业法律服务来讲,或者律师专业方向来讲,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在办案逻辑上存在着很大区别,因而也催生出律师的专业化道路,如刑辩律师,民商事律师等等,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分工的细化,更多法律部门项下也细分各个领域的专业化,以便于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精准化。

以专业划分,刑辩律师的数量是相对较少的,这里讲的刑辩律师是以刑辩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律师,整体占比不超过10%左右的数量,大部分律师基本都以民商事为主营业务。经笔者分析,主要造成这一情况的除了民商事案件数量比较大,很多律师接触刑事案件比较少以外,还有就是民事代理逻辑与刑辩逻辑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是什么,原因是什么,我们做一下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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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证据规则和定案标准有着明显区别:

民事案件——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来自《民诉法解释》第108条。


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来自《刑事诉讼法》第55条。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定案逻辑要求不一样,即民事案件在证实案件事实的程度上要求高度可能性,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刑事案件的要求明显要更高一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意味着选择性唯一或者说因果关系唯一。二者的不同来自刑法的后果是更严谨的,所以在追求案件事实也必然更要求严格对待。



案件体现:

用案例体现这一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某养老院发生离奇的A老人因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件,同屋B老人被认定为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因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死亡,A子女遂以民事侵害生命健康权为由将B子女告上法庭。在庭审期间B子女申请调取了刑事卷宗,经卷宗显示A患有老年痴呆并有上床上窗台乱跳的习惯,鉴定报告显示A老人颅脑右侧外伤,右侧肋骨第7、8、9、10根骨折,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ABS材料长1米宽0.5米重20斤的床尾板碎裂,B手上检测出A的生物检材,B身高160里面体重45公斤年龄69周岁等信息。


此案比较有代表性,如果B没有死亡,则案件将按照刑事案件审理定性附带民事责任获赔,而通过以上证据显示B的身体状况不一定有能力举起床尾板将A砸成重伤,不能排除A从高处摔落,右侧身体与床尾板发生碰撞导致严重外伤的情况,案件走向不一定被认定为有罪。但是因B死亡刑事案件终结,A子女可以民事侵权起诉B子女,最终法院民庭综合全案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判定B对A构成侵权。笔者也搜索过其他同类案例,发现由其甚者将同屋也归结于高度盖然性之中,显然与刑事案件认定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相距甚远,由此证据规则和认定原则所形成的办案逻辑逐步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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